追究,就是追问根由,即事后追究推究原因、责任等:常听到要追究责任,这样的事,应该好好追究一下,追究事故发生的原因。
当前,安全工作方面出了问题,生产单位安全责任人,逃脱不了“严惩不贷”的记大过、降级等等处罚,已屡见不鲜了,为此举拍手叫好!
而在党内出现了腐败分子,已揭露了许许多多,并实行了开除党籍至枪毙都有。但提拔重用他们的人,至今受追究的甚少,不知道实际上有没有,还是有了媒体未曾公布,或公布没有看见。
在现实生活中,也时而可见(并非个别的为官者)把功夫不用在“官”内的管理上,登上“官”座,却不喜欢做“官”份内的事,整天在“升官”上下功夫。从送金钱到美女,而提拔人成为既得利益者。
腐败分子的步步高升,有不同情况,如果提拔在前,腐败在后,对提拔人还有情可原。而腐败在前或在腐败中提拔,情况就不一样了,不管怎样,是用人单位的失策,造成党和国家的损失,有不可推卸责任,追究有关人之责,也在情理之中。
反腐倡廉,从用人源头入手,深入调查研究,不要让腐败之人有机可乘,得以提拔重用。
与此同时,还须追究提拔腐败分子的人,只有采取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,追究提拔腐败分子的人,双管齐下,反腐败工作才会有一个新的气色。